壹、 總則
貳、 國庫券之經售
(一)競標:投標利率以貼現率表示,並以低於底標利率,由低至高依次得標,得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計算。
(二)非競標:依前款發行價格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告發行數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
(一)未使用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填寫者。
(二)未使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三)未蓋投標單位戳章者。
(四)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者。
(五)其他不合投標規定者。
(一)投標利率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二)投標金額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三)最低投標金額低於規定金額者。
(四)其他標單記載不合規定者。
參、 國庫券之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