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中央公債交易商之委託
第三章 中央公債之經售
(一)競標依投標之價格或利率,以高於財政部所訂底標價格或低於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個別投標價格或利率計算。
(二)非競標依競標得標之加權平均價格或利率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告發行數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
(一)未使用國庫局印製之投標單填寫者。
(二)未使用國庫局印製之專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三)交易商印鑑不符者。
(四)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加權平均投標價格較低或利率較高者,或加權平均投標價格或利率相同,其投標及申報總額較低者。
(五)其他不合規定者。
(一)投標價格或利率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或經塗改者。
(二)投標或申購金額大小寫均未填列或無法辨識者。
(三)競標最低投標金額或非競標最低申購金額,低於第十點第四款規定金額者。
(四)其他不合規定者。
第四章 中央公債交易商之管理
第五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