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停止適用) 中央銀行委託各機關辦理現金捐獻代收掣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同日生效)
停止適用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16日停止適用
一、 為辦理「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三條但書規定之委託事務,爰訂定本要點。
二、 中央政府各機關收受國內外現金捐獻,為簡化作業,得函請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同意委託其辦理代收掣據事宜。
三、 經本行同意委託辦理代收掣據事宜之機關(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掣發代收捐款收據,應於代收前,備函向本行國庫局領取財政部印發之空白「甲種統一捐獻收據」(以下簡稱收據),並設簿登記妥善保管備用,如有被盜、遺失或滅失,應自負其責。
四、 各受託機關代收現金捐獻,應於收款日掣發收據,交由捐獻人或捐獻團體收執,以資徵信;如係代收票據捐獻,應於提示入帳後掣發收據;如係代收外幣捐獻,應於折兌成新臺幣後掣發收據。
五、 各受託機關代收之捐款應按旬彙總解繳本行財政部捐獻戶帳(解款行及代號:中央銀行國庫局 0000022,帳號:000013,戶名:代收捐獻款 -財政部捐獻類項戶)。如採匯款方式時,應於匯款單(或委託書)備註欄載明詳細之捐獻用途,並應要求匯款行於匯款時詳予登錄,以利本行後續作業。
六、 各受託機關代收捐款按旬解繳後,應即備函並檢附「中央銀行委託○○○代收捐獻款項旬報表」(如附件) 4份及「甲種經收捐獻款項報告單」送本行國庫局彙辦。
七、 各受託機關如有作廢之捐獻收據,應分別於「甲種經收捐獻款項報告單」、「甲種經收捐獻款項收據」及「甲種經收捐獻款項存根」各聯上加蓋「作廢」戳章。
八、 各受託機關已開立之收據存根及「作廢」之收據,應依號碼順序排列,並妥善保管備查,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完竣後,應至少保存 5年,始得依規定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