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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事務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同日生效)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直接辦理國庫事務之部門或分行以及本行轉委託代辦庫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均簡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二、 本行轉委託之代庫機構應指定一業務單位為承轉行,統籌協調其辦理國庫收付事務之部門與分支單位(各該部門及分支單位以下均簡稱經辦行)。

三、

三、 本要點稱國庫收付事務,係指國庫收付及其有關會計帳務之處理,包括代庫機構經收各項庫款、兌付國庫支票、經管國庫機關專戶存款,與辦理票據、證券、財產之契據其他財物之保管等事務之審核、記帳、編報及收付結算事務之處理程序。

四、

四、 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應就其收付狀況編製下列報告:

(一)日報:

1.國庫收入明細表:由經辦行按預算科目逐筆編製,以顯示其每日經收庫款狀況之明細報告。

2.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由經辦行按支票號碼逐筆編製,以顯示其每日兌付國庫支票狀況之明細報告。

3.國庫收付日報表:由代庫機構承轉行依所屬經辦行別每日庫款收付數彙總編製,以顯示該代庫機構每日庫款收付狀況。

(二)月報:

1.國庫收付月報表:由經辦行依每月庫款逐日收付總數編製,並由承轉行依所屬經辦行每月庫款收付總數彙總編製,以顯示代庫機構每月庫款收付狀況。

2.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由經辦行按帳號及戶名別編製,並由承轉行依所屬經辦行所報送之存款結存數彙總編製,以顯示該代庫機構經管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戶每月之結存狀況。

3.國庫保管品結存月報表:由經辦行按帳號、戶名及品名別編製,以顯示其國庫保管品結存量值狀況。

五、

五、 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應用之會計科目如下:

(一)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各承轉行應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統馭各經辦行經收經付庫款之數額,並與經辦行相互勾稽。經辦行經收經付之庫款,應劃報承轉行;承轉行收到所屬經辦行劃報之庫款,均以此科目處理之。經辦行經付或承轉行收到經辦行劃收之庫款,均應記入借方;經辦行經收或承轉行收到經辦行劃付之庫款,均應記入貸方。

(二)央行存款:各承轉行應於「央行存款」科目下設子目「國庫局庫款專戶」(以下簡稱庫款專戶),處理所屬經辦行劃報及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調撥之庫款等事宜。經收或撥入之庫款,均應記入貸方;經付或調回之庫款,均應記入借方。庫款專戶貸方餘額,表示國庫局存放各承轉行之庫款數額。

(三)公庫存款:各經辦行應於「公庫存款」科目下設子目「國庫機關專戶存款」,處理所經管各機關專戶存款經收經付之事宜。經收之庫款,記入貸方;經付之庫款,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經辦行經管各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總額。

(四)保管有價證券:經辦行應於「保管有價證券」科目下設子目「國庫保管品」,處理國庫保管品屬「有價證券」部分之保管事宜。受託保管之證券,記入借方;提取之證券,記入貸方。

(五)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經辦行應於「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科目下設子目「國庫保管品」,處理國庫保管品屬「有價證券」部分之保管事宜。受託保管之證券,記入貸方;提取之證券,記入借方。

六、

六、 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應併入其銀行帳之總分類帳,並設置明細分類(戶)帳及備查簿如下:

(一)明細分類(戶)帳:

1.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戶明細分類帳;由承轉行設置,係庫款經收經付及調撥狀況之明細紀錄。

2.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明細分類帳;由經辦行設置,係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付狀況之明細紀錄。

3.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明細分戶帳:由經辦行設置,係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各帳戶收付狀況之明細紀錄,為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之根據。

(二)備查簿(由經辦行設置):

1.國庫收入備查簿:係經收庫款狀況之明細紀錄,得以國庫收入明細表代替。

2.兌付國庫支票備查簿:係兌付國庫支票狀況之明細紀錄,得以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代替。

3.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領發備查簿:係空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之領入及發出狀況之明細紀錄,得併經辦行其他支票領發備查簿登記,但應與其他支票區分。

4.國庫保管品備查簿:係各機關寄存保管品收付結餘情形之明細紀錄,為編製國庫保管品結存月報表之根據。

5.國庫存戶號碼簿:係國庫機關專戶存款與國庫保管品存戶開戶及銷戶之明細紀錄,得併經辦行其他存戶號碼簿登記,但應與其他存戶區分。

6.國庫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係國庫支票及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掛失止付之明細紀錄,得併經辦行其他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登記,但應與其他支票區分。

七、

七、 代庫機關辦理國庫收付有關之原始憑證,包括繳款書、收入退還書、支出收回書、轉正通知書、國庫支票、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領取證、國庫保管品申請書、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及其他可資證明各種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書類等。

前項原始憑證,得以電腦列印之資料代替;其具備記帳憑證之要件者,得代替記帳憑證。

代庫機構應於每日營業終了將各項原始憑證併同相關之記帳憑證,依序裝訂存查。

八、

八、 代庫機關收付庫款之作業如下:

(一)經辦行經收(退)庫款:

1.經收(退)庫款,應根據繳款書、收入退還書及支出收回書等歲入憑證辦理,並將各聯分送有關機關查核;受理上述各種歲入憑證,應注意下列各點:

(1)「科目名稱及代號」欄,應依國庫收支應用科目之名稱及代號填列。

(2)「會計年度」欄,應填列該款項決算列帳年度。

(3)「金額」欄,應分別用阿拉伯數字及中文大寫數字填列相符。

(4)「收入機關」、「對帳機關」、「填發機關」各欄,應填列機關之名稱及代號。

(5)收入退還書除應按前述規定辦理外,尚須注意下列兩項:

甲、「收入機關帳戶」欄,應填列收入機關入帳之往來銀行名稱及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號、戶名。

乙、「收入機關印鑑」欄,所蓋印鑑應與其原留印鑑相符。

(6)前述各歲入憑證內容如有填註錯誤或漏填情事,應即通知繳款人或有關機關更正或補註。

2.經收(退)庫款,應將歲入憑證相關資料鍵入電腦傳送承轉行。如有「轉正通知書」時,應將其所列資料併予鍵入轉正。

3.經收(退)庫款後,應根據歲入憑證金額編製「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傳票,摘要欄註明國庫收入款,憑以記帳,並將款項劃報承轉行。

4.每日營業終了,應按歲入憑證預算相關科目別編製國庫收入明細表二份,一份代替備查簿存查,一份併歲入憑證作為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傳票附件或按編號順序訂冊送會計單位保管。

5.年度終了後,在國庫收支結束整理期限內,所收歲入憑證如有註明上年度之收入者,應列為上年度之國庫收入。

(二)經辦行經付庫款:

1.兌付國庫支票,應確實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並將支票要項資料鍵入電腦,經與國庫支票簽發資料檔核對無誤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即辦理付款並銷號。

2.兌付國庫支票後,應根據支票金額編製「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傳票,摘要欄註明國庫兌付款,憑以記帳,並將兌付金額劃付承轉行。

3.每日營業終了,應按已兌付國庫支票編製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二份,一份代替備查簿存查,一份併已兌付國庫支票作為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傳票附件或按編號順序訂冊送會計單位保管。

(三)承轉行每日應根據所屬經辦行劃報之經收庫款及兌付國庫支票金額,彙總編製「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及「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並將當日庫款收付淨額劃報國庫局。營業終了應將經收庫款資料彙傳國庫局,並編製國庫收付日報表二份,一份作為「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戶」傳票附件,一份留存備查。

(四)每月營業終了,經辦行及承轉行應根據當月經收經付庫款資料,分別編製國庫收付月報表留存備查。

九、

九、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收付作業如下:

(一)經辦行收付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應根據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或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編製「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並應於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明細分戶帳,按存款機關戶名別,為詳明之登記。

(二)經辦行應於每月終了,依各存款機關帳戶別每日收付明細資料,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戶對帳單,分送各存款機關對帳,並將其結存情形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留存備查。

(三)承轉行應於每月終了,將所屬經辦行各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戶結存資料彙傳國庫局,並按經辦行別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留存備查。

十、

十、 國庫保管品之收付作業如下:

(一)經辦行受理各機關委託保管時,應根據其填具之保管品申請書,編製保管品收入憑證,憑以核收及登記,並掣給保管品寄存證交委託機關收執。但保管品如屬有價證券時,應按其面額另行編製「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及「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二)經辦行於各機關提取保管品時,應憑原保管品寄存證核對交付,並以該寄存證代替保管品支付憑證,憑以登記。但保管品如屬有價證券時,應按其面額另行編製「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及「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科目傳票,予以沖銷。

(三)經辦行應設置保管品備查簿,根據保管品收入憑證及保管品支付憑證,分按委託機關名稱、品名、種類、單位及幣名登記。

(四)經辦行應於每月終了,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編製國庫保管品對帳單,送各寄存機關對帳,並於每月編製國庫保管品結存月報表報送國庫局轉送審計機關。

十一、

十一、 本要點所列之原始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對帳單之格式如附件,各代庫機構得適應實際需要酌予調整,但其基本要項應具備齊全。(其餘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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