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二、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與各國庫有關機關(構)電腦連線建立之「國庫收支連線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以本行為連線中心(以下簡稱本行中心),辦理國庫款彙解、支票兌付與掛失、庫款與轉存款調撥及國庫相關表報傳送等業務。本系統依業務性質區分為二部分:
(一)國庫款收付有關作業:指本行與各國庫有關機關(構)間之連線作業;作業單位包括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及代辦國庫業務之金融機構經辦行(以下簡稱國庫經辦行)與其承轉行(以下簡稱國庫承轉行)。
(二)臺北市國稅局退稅支票及本行託收票據有關作業:指國庫局與臺北市各兌付退稅支票機關(構)之連線作業;作業單位包括國庫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以下簡稱臺北市國稅局)、本行委託兌付退稅支票或託收票據之金融機構。
貳 國庫款收付與彙解
六、 國庫款收入資料報送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國庫經辦行受理庫款收入,除依一般收付款作業處理外,應確實審核各項歲入憑證(包括繳款書、支出收回書、收入退還書及轉正通知書等),並依憑證所載預算科目代號、金額、收入機關代號及對帳機關代號等應行輸入項目,逐筆登錄;其科目代號前之「A」或「B」字,亦應一併鍵入。
(二)國庫經辦行對受理之歲入憑證,其預算科目代號不明者,應查明後再行鍵入;如營業結束前仍無法查明,其屬歲入預算科目者,以「待證實歲入款」科目(代號:2900000000-2 )代替;其屬歲出預算科目者,以「待證實支出收回款」科目(代號:9900000000-7)代替;並於洽繳款人或對帳機關辦理轉正手續後,再予轉列正確預算科目。
(三)國庫承轉行每日營業終了後,應將所屬各國庫經辦行已鍵入之庫款收入明細資料傳送本行中心處理。
參 兌付退稅支票與託收票據
肆 支票掛失止付
伍 庫款調撥
陸 轉存款之調撥
柒 帳務處理
捌 事故處理
三十、 本行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國庫局應即通知各連線作業單位,改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國庫經辦行應將故障發生期間受理之國庫支票掛失止付資料傳真至國庫局,國庫局應將其併同當日受理之退稅支票掛失止付資料,轉傳至各相關連線作業單位備驗。
(二)經辦行兌付支票改按人工作業處理,並查驗前一營業日止及故障發生期間國庫局轉傳之掛失止付資料;支票金額一百萬元(含)以上或有疑義者,得將支票傳真國庫局查詢確認後再予兌付,俟本系統恢復正常後補辦銷號。
(三)本行與各承轉行款項之調撥,原由國庫局發送之「調(撥)款通知」或「補(退)款通知」,改以傳 真方式處理。
(四)本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各連線作業單位應將故障發生期間之交易資料補行傳送。
(五)營業結束前無法恢復正常運作時,各連線作業單位應於當日將相關資料以媒體檔案傳送本行處理或錄製媒體,經有權人員簽章後交換處理。
(六)系統故障無法辦理結帳時,各承轉行應依結帳訊息內容列印或人工編製結帳清單,經有權人員簽章後傳真或併前款媒體送國庫局辦理結算。
玖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