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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國庫收支連線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88年2月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同日生效)


壹 總則

一、

一、 國庫收支連線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二、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與各國庫有關機關(構)電腦連線建立之「國庫收支連線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以本行為連線中心(以下簡稱本行中心),辦理國庫款與國稅款彙解、支票兌付與掛失、庫款與轉存款調撥及國庫相關表報傳送等業務。本系統依業務性質區分為二部分:

(一)國庫款收付有關作業:指本行與各國庫有關機關(構)間之連線作業;作業單位包括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及代辦國庫業務之金融機構經辦行(以下簡稱國庫經辦行)與其承轉行(以下簡稱國庫承轉行)。

(二)臺北市國稅款收付有關作業:指國庫局與臺北市各經收國稅款機關(構)間之連線作業;作業單位包括國庫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以下簡稱臺北市國稅局)及臺北市代辦國稅業務之金融機構經辦行(以下簡稱國稅經辦行)。與其承轉行(以下簡稱國稅承轉行)。

三、

三、 金融機構經國庫局同意加入本系統後,須依據本行資訊室(以下簡稱資訊室)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並依資訊室訂定之測試計劃申請安排進行連線測試,測試結果經確認無誤後,由國庫局函知正式營運日期,成為連線作業單位。

各連線作業單位應遵守事項及資訊安全之控管,除依「中央銀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法,以確保電腦硬體、軟體、資料儲存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與完整。

四、

四、 各連線作業單位除國庫署及經辦行外,應指定有權人員二至五人,辦理本系統之業務聯繫、結帳資料驗發及交付媒體之簽章等事宜。

前項有權人員之指定,應由連線作業單位填具「國庫收支連線系統有權人員識別碼申請書」(附件)送國庫局核發每人識別碼及通行碼;有權人員及其簽章樣式異動時,應即申請辦理變更。

五、

五、 國庫局於各承轉行「央行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國庫局庫款專戶」(以下簡稱「庫款專戶」),利用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國庫款及臺北市國稅款等調撥有關事項。

貳 國庫款收付與彙解

六、

六、 國庫款收入資料報送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國庫經辦行受理庫款收入,除依一般收付款作業處理外,應確實審核各項歲入憑證(包括繳款書、支出收回書、收入退還書及轉正通知書等),並依憑證所載預算科目代號、金額、收入機關代號及對帳機關代號等應行輸入項目,逐筆登錄;其科目代號前之「A」或「B」字,亦應一併鍵入。

(二)國庫經辦行對受理之歲入憑證,其預算科目代號不明者,應查明後再行鍵入;如營業結束前仍無法查明,其屬歲入預算科目者,以「待證實歲入款」科目(代號:2900000000-2 )代替;其屬歲出預算科目者,以「待證實支出收回款」科目(代號:9900000000-7)代替;並於洽繳款人或對帳機關辦理轉正手續後,再予轉列正確預算科目。

(三)國庫承轉行每日營業終了後,應將所屬各國庫經辦行已鍵入之庫款收入明細資料傳送本行中心處理。

七、

七、 庫款兌付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支付處每日簽妥國庫支票後,應將支票號碼、金額及發票日等相關資料傳送本行中心處理,俾供各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時核對銷號之用。

(二)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除依一般兌付支票有關規定處理外,應確實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將支票相關要項逐筆鍵入後,經與本系統內國庫支票資料核對無誤,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即辦理付款並銷號,支票兌付後併傳票裝訂。

八、

八、 國庫承轉行每日營業終了後,應將所屬各國庫經辦行當日庫款收入及兌付國庫支票之總筆數、總金額,與本行中心資料核對相符後,解繳「庫款專戶」或自「庫款專戶」扣帳,並由有權人員傳送結帳通知至本行中心辦理結算。

九、

九、 國庫局按日將庫款收入與兌付國庫支票之相關明細資料表報等,分別傳送國庫署及支付處。

參 國稅款收付與彙解

十、

十、 臺北市國稅款等資料(包括臺北市、外縣市國稅款及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國稅款等)報送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國稅經辦行受理國稅款等收入,除依一般收付款作業處理外,應確實審核各項歲入憑證,並按日將國稅款等收入相關資料,彙報其承轉行。

(二)國稅承轉行應辦理下列事項:

1.按日彙編前一營業日「經收國稅及國市共分稅款日報表」及「代收外縣市國稅日報總表」,並傳送本行中心處理。

2.應於規定之解庫日將代收臺北市、外縣市國稅款解庫金額及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國稅款等繳庫明細,傳送本行中心處理。

十一、

十一、 退稅支票兌付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臺北市國稅局簽妥退稅支票後,應即將支票號碼、金額及發票日等相關資料,傳送或以媒體輸入本系統,俾供國稅經辦行兌付退稅支票時核對銷號之用。

(二)國稅經辦行兌付退稅支票作業,比照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十二、

十二、 國庫局委託辦理之國庫託收票據,國稅經辦行應於收妥後,將有關資料傳送本行中心處理。

十三、

十三、 國稅承轉行每日營業終了後,應將所屬國稅經辦行兌付退稅支票資料之總筆數及總金額,與本行中心資料核對相符後,兌付退稅支票款自「庫款專戶」扣帳;遇規定之解庫日,應將經收國稅款解繳「庫款專戶」,並由有權人員傳送結帳通知至本行中心辦理結算。

肆 支票掛失止付

十四、

十四、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國庫支票(或退稅支票),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請書」,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件,向各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退稅支票向國庫局辦理);各國庫經辦行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後始得受理,並應將掛失止付資料鍵入本系統。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國庫支票(或退稅支票),其發票日已逾一年者,應逕洽發票機關-支付處(或臺北市國稅局)辦理掛失及補發。

十五、

十五、 國庫經辦行(或國庫局)辦理國庫支票(或退稅支票)掛失止付時,經查明其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者,應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備註欄註記,掛失止付申請人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未載有禁止背書轉讓者,掛失止付申請人需辦理公示催告;除未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之退稅支票,國庫局應留存票款備付外,其他均毋須留存票款備付。

十六、

十六、 國庫支票掛失止付手續辦妥後,國庫經辦行應即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支付處備查,俾供其辦理補發。

十七、

十七、 受款人或執票人尋獲已辦妥掛失止付之國庫支票(或退稅支票)時,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註銷申請書」向原受理掛失止付之國庫經辦行(或國庫局)申請註銷;已辦理公示催告者,並應檢附撤銷公示催告之證件。

十八、

十八、 國庫經辦行或辦理兌付退稅支票之國稅經辦行每日營業終了後,應將本系統之累計掛失止付資料存檔並印錄備查。

伍 庫款調撥

十九、

十九、 「庫款專戶」餘額超過國庫局與各承轉行約定之存款額度時,其超過部分,由國庫局於次一營業日發送「調款通知」;各承轉行核符後,自「庫款專戶」扣帳並將款項轉入國庫局在業務局帳戶;「庫款專戶」餘額低於約定存款額度時,其不足部分,國庫局於次一營業日發送「撥款通知」並將款項轉入各代庫銀行在業務局帳戶。

二十、

二十、 營業中「庫款專戶」餘額不敷支付庫款時,國庫局於確認後,即發送「撥款通知」,並補足該戶餘額至約定存款額度。

陸 轉存款之調撥

二十一、

二十一、 收受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國庫承轉行,應在國庫局「銀行業轉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帳戶;存儲機關專戶存款應轉存本行之款項,並於每月第二營業日以前,將所屬各國庫經辦行上月每日機關專戶存款計息與不計息之戶數與餘額、本月應轉存本行之金額及其應補或應退之差額,傳送本行中心處理。

二十二、

二十二、 國庫承轉行應於每月六日辦理轉存款之調整,應補金額由各國庫承轉行與國庫局發送之「補款通知」核符後,將款項轉入國庫局在業務局帳戶;應退金額由國庫局發送「退款通知」,並將款項轉入各代庫銀行在業務局帳戶。

柒 帳務處理

二十三、

二十三、 國庫局設置資產類科目「存放銀行業」,以統馭各承轉行經理國庫存款之數額,各承轉行設置負債類料目「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戶」子目,以統馭經管庫款之數額,以與本行相互勾稽。

二十四、

二十四、 各承轉行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統馭各經辦行收付庫款之數額,以與經辦行相互勾稽。經辦行收付庫款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將款項劃解承轉行彙報國庫局。

二十五、

二十五、 各經辦行以其受理之各項歲入憑證及國庫支票(或退稅支票),作為原始憑證,據以列帳、編報,原始憑證應隨同記帳憑證裝訂存查。

其他各連線作業單位得以列印本系統傳送之有關資料作為原始憑證,據以列帳、編報。

二十六、

二十六、 發現歲入憑證資料鍵入錯誤,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系統日終結帳前發現錯誤者,由國庫經辦行經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根據正確資料沖正。

(二)本系統日終結帳後發現金額鍵入錯誤者,由國庫經辦行填製更正通知書,經主管或其授權人員簽章後傳真國庫局;經國庫局確認並通知後,由國庫經辦行將相關資料鍵入本系統辦理更正,並備文檢附原歲入憑證及更正通知書影本各乙份送國庫局備查;金額以外之資料鍵入錯誤者,應由國庫經辦行根據正確資料填製轉正通知書辦理轉正,並通知對帳機關,其更正或轉正通知書併傳票裝訂。

(三)國庫經辦行應將自行辦理之更正、轉正或其他異常交易事項設簿登記備查。

二十七、

二十七、 國庫經辦行每日營業終了應列印「國庫收入明細表」及「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備查;國庫承轉行應列印經辦行別「國庫收付日款表」備查;國庫局列印「庫款收入日報表」、「庫款兌付日報表」、「簡明國庫收付日報表」及「國庫存款戶結存日款表」備查。

二十八、

二十八、 國庫經辦行應按月列印「國庫收付月報表」及「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備查,「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每旬結存資料由其承轉行彙傳本行中心處理,並由國庫局轉傳國庫署;國庫承轉行應列印所屬經辦行別之「國庫收付月報表」及「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備查;國庫局應按月彙印「庫款收入月報表」、「國庫存款戶結存月報表」及「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備查,並將各表資料傳送國庫署。

二十九、

二十九、 國庫局應根據當月份之庫款收入資料,按對帳機關別彙編「庫款收入對帳單」分送各對帳機關辦理對帳。如發現錯誤,應由對帳機關填具轉正通知書洽國庫經辦行辦理轉正;但其應歸責於國庫經辦行者,由國庫經辦行辦理更正。

捌 事故處理

三十、

三十、 本行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國庫局應即通知各連線作業單位,改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國庫經辦行應將故障發生期間受理之國庫支票掛失止付資料傳真至國庫局,國庫局應將其併同當日受理之退稅支票掛失止付資料,轉傳至各相關連線作業單位備驗。

(二)經辦行兌付支票改按人工作業處理,並查驗前一營業日止及故障發生期間國庫局轉傳之掛失止付資料;支票金額一百萬元(含)以上或有疑義者,得將支票傳真國庫局查詢確認後再予兌付,俟本系統恢復正常後補辦銷號。

(三)本行與各承轉行款項之調撥,原由國庫局發送之「調(撥)款通知」或「補(退)款通知」,改以傳 真方式處理。

(四)本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各連線作業單位應將故障發生期間之交易資料補行傳送。

(五)營業結束前無法恢復正常運作時,各連線作業單位應於當日將相關資料以媒體檔案傳送本行處理或錄製媒體,經有權人員簽章後交換處理。

(六)系統故障無法辦理結帳時,各承轉行應依結帳訊息內容列印或人工編製結帳清單,經有權人員簽章後傳真或併前款媒體送國庫局辦理結算。

三十一、

三十一、 各承轉行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時,應即通知國庫局及資訊室;有關收付程序及款項調撥比照前點作業方式處理。

三十二、

三十二、 支付處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應即通知國庫局轉知各國庫承轉行;支付處並應於營業時間內,隨時將當日國庫支票之簽發資料,製作媒體送交國庫局輸入本系統;上述簽發資料未及輸入前,各國庫經辦行應依第三十點第二款之處理方式先行兌付,俟支付處簽發資料輸入後,再將兌付資料鍵入本系統辦理銷號。

三十三、

三十三、 因系統故障造成本行與其他連線作業單位資料不符時,應於故障排除後,由發送單位重行傳送。

三十四、

三十四、 遇有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臺北市停止上班,其他部分地區仍應上班時,上班地區之經辦行其國庫收支業務,依人工作業處理,支票掛失止付資料以停止上班前之紀錄為準。其受理之交易,併恢復上班日之收付資料處理。

玖 附則

三十五、

三十五、 本系統之營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止;其工作項目,依「國庫收支連線系統作業時程表」(附表一)辦理,惟國庫局得視業務狀況,酌予延長本系統營運時間。

三十六、

三十六、 各連線作業單位應編送之報表,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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