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廢止) 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92年1月1日生效)
廢止時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8日生效)
中央銀行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台央發字第 1030046113 號 主 旨:修正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