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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相關法規: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非現行法規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7月1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月十八日


意圖營利私運銀幣、銀類、金類或新舊各種輔幣出口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銷毀銀幣或新舊各種輔幣,私運出口者市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銷燬銀幣或新舊各種輔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輔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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