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發行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訂定本辦法。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之規定。
紀念性鈔券得以鈔紙或其他材質印製。
紀念性硬幣得以金、銀或其他金屬原料鑄造。
金銀幣之重量以英兩標示,並於說明書加註公克數。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主題、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行政院核定之。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採不定期方式,每次定量發行。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法償效力,以其面額為限,但得高於面額另定價格發售或轉售。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經銷,得委託公營金融機構辦理之。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帳務,應設專戶處理,其盈餘全部提列為特別公積,其虧損以該特別公積填補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