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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相關法規:洗錢防制法第十條 非現行法規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96年7月13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106年1月1日生效)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 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外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前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定之。 【註:本條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 告自101年7月1日起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外幣未依第一項之規定申報者,所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 ,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有價證券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 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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