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相關規定)
(函報備查範圍)
(一)得辦理業經本行許可或同意備查之業務項目:
1.外匯存款業務:
(1)自行本人新臺幣與外幣帳戶間之結匯轉帳。
(2)自行本人帳戶間或與第三人帳戶間之同幣別及跨幣別外幣轉帳。
(3)外幣間轉帳留單交易。
2.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3.出口外匯業務。
4.進口外匯業務。
5.外幣貸款業務。
6.外幣保證業務。
(二)得承作之對象:申報辦法第三條所稱之公司、有限合夥、行號、團體及個人。
(三)得提供之服務時間: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四)得透過之電子及通訊設備: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
(五)得涉及新臺幣結匯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
(逕行辦理範圍-未涉及新臺幣結匯或結匯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指定銀行於下列規定範圍內受理顧客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辦理未涉及新臺幣結匯或結匯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外匯業務,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
(一)得辦理業經本行許可或同意備查之業務項目:
1.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業務項目。
2.外幣黃金存摺或帳戶業務(含未涉及新臺幣結匯之留單交易)。
3.新臺幣及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
4.前款以外未涉及新臺幣結匯之其他外幣信託業務。
(二)得承作之對象:
1.申報辦法第三條所稱之公司、有限合夥、行號、團體及個人。
2.未滿二十歲,已辦理戶籍登記而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持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3.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居住民自然人。
4.持有我國外交部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給身分證明之非居住民自然人。
(三)得提供之服務時間:每日二十四小時(包含例假日)。
(四)得透過之電子及通訊設備:網路銀行、行動網路銀行及電話語音。
(五)得涉及新臺幣結匯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外匯收支或交易。
(逕行辦理範圍-傳送交易指示)
(逕行辦理範圍-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
(化整為零控管)
(一)以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辦理交易:
1.應於訂約日(即交易日)提供服務時間截止前,確認顧客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電子簽章相符。
2.屬應計入顧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交易性質者,於累計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時,應於確認申報書電子簽章相符後,即時查詢及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並於申報書註記已計入該筆結匯金額之紀錄。
3.網路銀行及行動網路銀行系統應提供顧客列印申報書之功能。
(二)以傳真、電話專人、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等方式傳送交易指示:
1.應於訂約日(即交易日)取得顧客簽章之申報書;但申報書以傳真方式取得者,至遲應於交割日前徵提正本。
2.交易屬應計入顧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交易性質者,於累計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時,應於訂約日(即交易日)查詢及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並留存已計入該筆結匯金額之紀錄,以利事後稽核。
(三)併計同一顧客於同一訂約日辦理同一性質之臨櫃、電子及通訊設備交易,單筆或多筆結匯金額達大額結匯金額者,指定銀行與顧客敲定匯價時,應即時徵提並確認相關證明文件。
(四)交易屬申報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者,指定銀行與顧客敲定匯價時,應即時徵提並確認相關證明文件。
(匯款性質分類及系統檢核)
(匯率適用)
(法規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