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相關規定)
(出口外匯業務)
二、 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辦理出口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口結匯、託收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2.掣發單證:出口所得外匯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出口結匯證實書;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
(二)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憑辦文件:應憑國外同業委託之文件辦理。
(進口外匯業務)
(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四、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辦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出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填具有關文件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部分,應查驗公司設立登記表或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並上網查詢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另以新臺幣結購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發送電文:應將匯款者全名、帳號或身分證件號碼、地址顯示於匯款電文中。
4.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二)匯入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票據或外幣現鈔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部分,應查驗公司設立登記表或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並上網查詢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另結售為新臺幣者,應依申報辦法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外匯存款業務)
五、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貸款、外幣票據、外幣現鈔、新臺幣結購之外匯及存入文件辦理。
(二)承作限制:不得以支票存款及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方式辦理。
(三)辦理結購及結售手續:以新臺幣結購存入外匯存款及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臺幣,其結購及結售,均應依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辦理。
(四)外匯存款轉讓:應經由指定銀行辦理,且受讓人應將其所收外匯存入其在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
(五)掣發單證:存入款項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六)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及外匯存款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外幣貸款業務)
(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九、 經本行許可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
(二)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本國自然人或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2.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3.經許可來臺,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在國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4.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本行核准者。
(三)前款第三目之委託人,其每筆信託金額不得超過同目所設帳戶之存款餘額。
(四)申報相關業務資料:依照本行規定之「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連線方式辦理。
十、 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指定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該業務所簽發之外幣信託憑證不得憑以辦理質借新臺幣。
(二)該業務承作對象應先於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三)該業務資金之收受及屆期之贖回,均應以同一外幣為之;惟若有委託人指定辦理不同計價幣別之基金轉換,其後再指示買回此基金之情形,受託人在具備該基金之購買、轉換及買回等雙方之相關契約與書件及委託人書面具結充分瞭解內含上述情形之風險告知書條件下,得以該買回基金計價幣別之外幣支付應返還委託人之買回款項。
(四)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資格以下列為限:
1.準用第九點第二款之第一、二、四目。
2.經許可來臺,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在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前款第二目之委託人,其每筆信託金額不得超過同目所設帳戶之存款餘額。
(六)申報相關業務資料:依照本行規定之「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連線方式辦理。
(外幣提款機業務)
(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十二、 指定銀行辦理三角貿易押匯及託收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出口而在臺灣押匯案件,應在所掣發之出口結匯證實書右上角加註「三角貿易」或「 TAT」字樣。
(二)指定銀行辦理臺商經由香港出口在臺灣押匯之三角貿易案件,依出口押匯單據(如產地證明書、檢驗證明、L/C 註明輸出港為大陸港口B/L 填列香港為出口港、B/L 之出口港雖列香港但接貨地為大陸…等)得辨識其貨品來自大陸地區,且未填報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者,除須在所掣發之出口結匯證實書右上角加註「三角貿易」或「 TAT」字樣外,應另加註「大陸出口」或「 MLE」字樣。
(三)指定銀行受理對大陸地區投資及貿易之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業務時,應先由廠商填妥「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一式三聯:
1.第一聯:作為出口結匯證實書之附件,隨交易日報送本行外匯局。
2.第二聯:由指定銀行留存。
3.第三聯:交由廠商留存,憑辦再匯出款。指定銀行辦妥押匯手續後,應於該三聯單上加註規定資料及簽蓋銀行章,並在掣發予廠商之出口結匯證實書上加蓋「大陸出口臺灣押匯」戳章。
(四)指定銀行受理臺灣接單、大陸出口之貨款,以匯款方式匯入臺灣地區案件,於廠商收到匯入款並檢附確屬大陸出口之相關交易文件,比照前項大陸出口、臺灣押匯案件,填報「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
十三、 指定銀行得為國內廠商在其「大陸出口、臺灣押匯」之押匯金額內開發貨物自第三地運至大陸地區之三角貿易信用狀,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承作對象:限已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之國內廠商。
(二)開狀金額連同廠商已辦理再匯出款至大陸地區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大陸出口、臺灣押匯」金額。
(三)憑辦文件及作業程序:
1.指定銀行應憑廠商提示「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第三聯(廠商留存聯)正本辦理,並在該「申報表」上加註開狀日期及信用狀金額,加蓋銀行章後,影印一份於廠商第一次付款時作為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之附件,隨交易日報送本行外匯局,該「申報表」第三聯正本退還廠商。
2.廠商應同時填報「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進口臺灣開狀申報表」一式二聯。指定銀行承作時需加註信用狀號碼、廠商付款日期及金額,並加蓋銀行章。其中第一聯作為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之附件,隨交易日報送本行外匯局(若為分次付款,則於每次付款時,先在該申報表加註廠商付款日期、金額後,影印送本行外匯局,俟最後一次付款,再將其正本送本行外匯局),第二聯由指定銀行留存。
3.相關單據之附註:指定銀行承作本項業務,應於所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右上角加註「三角貿易」或「TAT 」字樣,以資識別。其他由臺灣以 L/C、 D/A或D/P方式付款之三角貿易案件,亦比照辦理。
(四)指定銀行辦理本項之三角貿易開狀業務,應考量相關風險,審慎辦理融資。
(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十四、 銀行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旅行支票買、賣匯率之訂定應依本行外匯局有關規定辦理。
(二)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於辦理本項業務時準用之。
(三)受理顧客結購(售)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申請時,應掣發賣(買)匯水單;顧客結購(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填具申報書辦理結匯。
(四)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非指定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戶,但不得與國外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
2.在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金融機構外幣風險上限之前提下,得持有之最高外匯買超部位以本行核給之額度為限,外匯賣超部位限額為零。
3.所需外匯營運資金,得依申報辦法逕向外匯指定銀行結購(售),全年累積金額不受限制,惟應於申報書註明該業務,並加註本行許可辦理該業務之文號。
(信用卡業務)
十五、 辦理國際信用卡、國際金融卡或國際轉帳卡之業者及發卡銀行,於開始營業前,應由總機構就涉及外匯業務事項函報本行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卡對象為年滿二十歲之外國自然人者,須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銀行於換卡時,應自行確認該外國自然人是否仍居留在台灣,但已換發其他簽證,在我國境內仍有所得足以確保銀行債權者,仍可持續發卡。
(二)對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之自然人提供正卡發卡服務時,持卡人於國外刷卡消費,如其歸戶額度為新臺幣二萬元以內者,可由發卡機構代理持卡人辦理結匯。
(三)持卡人之結匯金額或資格與申報辦法或本作業規範規定不符時,應負責將其結匯金額沖回。
(四)持卡人每筆或單日累計結匯金額應依申報辦法規定申報者,請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之相關結匯明細以電腦報表送本局,並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此項控管作業。持卡人授權結匯之逐筆明細(含卡別、銀行代碼、序號、交易日期、持卡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或設立日期、結匯金額(美元)、國籍、居留證核發日期等欄位)及總額之電腦檔案,請自行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單證)
(一)與出、進口外匯有關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交易憑證:應加註付款地區或收款地區國別及付款方式,但該付款方式得以代碼表示之,如即期信用狀為1、遠期信用狀為2、承兌交單為3、付款交單為4。付款地區或收款地區國別為大陸地區者,應加註大陸地區之付款銀行或收款銀行名稱,但該名稱亦得以SWIFT 代碼表示之。
(二)與匯入及匯出匯款有關之買、賣匯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除應依附件十八所列「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加註匯款分類名稱及編號外,另應加註國外匯款人或受款人身分別(政府、公營事業、民間)、匯款地區或受款地區國別及匯款方式,但該匯款方式亦得以代碼表示之,如電匯為0票匯為1、信匯為2、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為c、其他為5。上述匯款方式為電匯者,買匯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應加註匯款人及匯款銀行名稱,但該名稱亦得以 SWIFT代碼表示之;賣匯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應加註受款人及其帳號,以及受款銀行名稱,但該名稱亦得以 SWIFT代碼表示之。
(報表)
(一)外匯部位日報(附件一)。
(二)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附件二)。
(三)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附件三)。
(四)外匯存款日報(附件四)。
(五)遠期外匯日報(附件五)。
(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日報(附件六)。
(七)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日報(媒體傳送)(附件七)。
(八)國外負債餘額日報(附件八)。
(九)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餘額月報表(附件九)。
(十)第三貨幣間外匯交易月報(附件十)。
(十一)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附件十一)。
(十二)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進口臺灣開狀申報表(附件十二)。
(十三)國際匯兌匯入匯出款項每日詳情表(附件十三)。
(十四)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附件十四)。
(操作手冊及其他說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