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外國指定銀行以預售外匯方式辦理外銷貸款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五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 外國指定銀行以預售外匯方式辦理外銷貸款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二、 外國指定銀行以預售外匯方式兌購新臺幣辦理外銷貸款,其期限一律以不超過一百八十天為限。
在前項規定期限內,承辦銀行得自借款人之出口結匯款以外匯扣抵償還,逾期即不得自行扣抵償還。
三、 外國指定銀行以預售外匯方式兌購新臺幣辦理外銷貸款,其每筆貸款以使用一次為原則,不得循環使用。
四、 外國指定銀行以預售外匯方式辦理之外銷貸款,其每戶金額在美金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有關貸款資料,事前報經外匯局核准後,始可辦理有關預售外匯手續。
每一銀行每日預售外匯總金額超過美金一百萬元時,應先報經外匯局核准後辦理。
五、 中央銀行外匯局得訂定每一外國指定銀行辦理本貸款之最高餘額限額,並得視國內金融情況,隨時調整此項限額。
六、 凡因特殊情況需要不能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案件,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敘明理由,報經外匯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七、 本要點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