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一)即時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應立即執行生效之交易。
(二)指定時點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先予儲存,屆左列時點再執行生效之交易:
1.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2.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貳 申請及管理
一、 金融機構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與本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五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及沖正等交易。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查詢交易資料。
測試節
二、 結算機構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營運規章。
(四)電子支付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安全控管及災變備援設施等)。
(五)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參 同業資金轉帳
肆 同業資金清算
一、 電子支付清算
二、 票據交換清算
三、 指定時點轉帳清算
伍 帳務查詢
陸 事故處理
柒 收 費
捌 作業時程
玖 過渡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