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壹 總則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管理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新稱「同業資金」,指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左列帳戶之存款:
(一)銀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
(二)其他金融業存款。
(三)政府機關存款。
本行其他單位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之「內部往來」帳戶之存款視同前項所稱同業資金。
三、 本要點所稱「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指利用本行與經本行核准之左列機構電腦連線所建立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之業務:
(一)金融機構。
(二)各地區票據交換所。
(三)其他辦理跨行支付之結算機構。
四、 本要點所稱「轉出行」,指同業資金轉出之機構;所稱「轉入行」,指同業資金轉入之機構。
五、 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分左列二類:
(一)即時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應立即執行生效之交易。
(二)指定時點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先予儲存,屆左列時點再執行生效之交易。
1.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2.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前項指定時點轉帳,除指示當日執行交易外,轉出行亦得指示於次日起六個月內任一營業日執行,前者稱「指定當日時點轉帳」;後者稱「指定日後時點轉帳」。
六、 同業資金清算業務,辦理左列事項:
(一)交換票據兌付。
(二)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三)其他支付系統淨額清算。
七、 同業資金查詢業務,提供連線機構於營運時間內得隨時詢自已帳戶交易明細及餘額。
八、 同業資金帳戶餘額,分左列三種:
(一)帳面餘額:謂交易執行生效後帳面結存之金額。
(二)可動用餘額:謂帳面餘額減除已入暫存檔未執行待兌付交換票據、交換清算應付差額、內部借項轉帳等交易後餘額。
(三)預估結算餘額:謂將全部已入暫存檔未執行之交易(含「指定當日時點」轉帳)預為估算屆日終清算時帳面可能留存之餘額,本項餘額等於「可動用餘額」加指定當日時點轉帳貸方金額減指定當時日時點轉帳借方金額。
九、 同業資金即時轉帳交易及票據提現,應於可動用餘額足夠支付時,始予受理。
十、 連線機構應依本行相關規定使用「央行同資系統」。
貳 申請參加
十一、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出申請。
十二、 金融機構申請案件經本行函復同意後,應即進行左列準備事項:
(一)指派作業計畫負責人員。
(二)訂定連線作業計畫日程。
(三)依據本行資訊室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
(四)依照本行資訊室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排進行連線作業測試。
(五)與本行資訊室洽辦建立連線其他有關事項。
十三、 連線作業測試結果,經本行資訊室審核無誤後,由本行業務局洽定通知正式營運日期,成為連線機構。
前項新增連線機構,由本行業務局函知全體連線機構。
十四、 連線機構負責「央行同資系統」運作之單位及其使用之工作站或端末機設置地點,應報本行業務局核備。
十五、 連線機構為辦理本要點業務,應指定左列工作人員: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與本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五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及沖正等交易。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查詢交易資料。
有權發送人員及資料登錄員不得互兼並不得兼任本系統安全控管工作。
十六、 第十五點指派之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服務單位、連絡電話及簽章樣式函報本行業務局核備,變更時亦同。
前項作業主管,本行業務局將核給識別碼(USER ID)及通行碼(PASSWORD)初碼乙組,專供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作業主管變更時,應自行移交。
十七、 第十五點指派之有權發送人員,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服務單位造冊函報本行申請核發每人識別碼(USER ID )及通行碼(PASSWORD)初碼,撤銷時應註銷之。
前項被核給通行碼初碼之有權發送人員應於連線機構之工作站啟動「更新使用者密碼」交易更換通行碼。
申請核發識別碼及通行碼之案件,於每星期三前提出者,次星期一起生效;於每星期六前提出者,次星期四起生效 。
有權發送人員識別碼及通行碼之註銷,由連線機構作業主管自其工作站啟動「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交易」辦理。
十八、 各連線機構辦理本要點業務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法,以防止弊端發生。
參 資金轉帳
十九、 同業資金轉帳,由轉出行啟動交易訊息,每筆交易指令應包括有權發送人員識別碼、通行碼、轉出行帳號、轉帳時點(即時或指定時點)、轉入行帳號、金額、轉帳日期、交易性質等項目。本行收到訊息後,經驗對有權發送人員之識別碼及通行碼,相符者,依指令指示內容執行,若不符者即予退回。
連線機構對於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轉帳,不得以發送人員係假冒、非原援權者或其他事由,對本行提出異議。
二十、 本行於必要時,得訂定同業資金轉帳每筆最低限額。
二十一、 同業資金轉帳不得為第三者匯撥款項,違反此項規定者,應對其結果自負責任。
前項所稱第三者指該筆轉帳交易轉出行、轉入行以外之個人、公司或機關團體。
二十二、 即時轉帳交易,經本行受理,即依照指令辦理轉帳,該筆交易即行生效,不得撤銷,同時將該筆轉帳交易及執行後帳戶結存之「帳面餘額」、「可動用餘額」通知轉帳雙方。
但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之交易,即予退回。
二十三、 本行受理指定當日時點轉帳交易後,先分別預告轉帳雙方該筆轉帳交易預估結算餘額,屆指定時點,轉出行帳戶餘額足敷扣付時,再依指令指示辦理轉帳,對於無足額扣付之交易,應取消之。
二十四、 指定日後時點轉帳交易指令,應附加指示轉帳日期,本行收到指令後先預告轉帳雙方該筆交易,同時將指令儲存,屆指示之轉帳日期,再依照指定當日時點轉帳交易處理之。
指示轉帳日期,非營業日者,順延至下一營業日處理之。
二十五、 指定時點轉帳交易,在未屆指定時點執行生效前,轉出行欲取消或發現指令內容有誤者,得協調轉入行,由轉入行啟動交易取消之。
前項轉入行為非連線機構者,得填寫「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取消委託書」乙份(格式二),委託本行業務局代為取消。
指定日後時點轉帳交易之取消,限發送指令當日或指定轉帳日始得為之。
二十六、 轉出行發送之資金轉帳交易訊息,於相當時間內,未獲本行回訊時,應即追查結果,若未經送達者,連線機構應再重新發送。
肆 資金清算
二十七、 提示「同業資金帳戶」兌付之交換票據無足夠之帳面餘額扣付者,其明細資料存放暫存檔,同時預告簽發票據之連線機構,連線機構接獲預告通知後,應即籌款補足,俟帳面餘額足敷扣付時,隨即兌付。
未兌付之交換票據逾左列時限未補足存款者,依規定辦理退票: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二)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二十八、 票據交換清算每日產生之各金融業應收、應付之交換差額,在左列時間入帳軋清: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三時三十分。
(二)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
前項交換清算應付差額,不足扣付者,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退回票換交換所重新結算。
二十九、 連線機構因公開市場操作、貼放往來、公債、國庫券買賣、外匯交易及其他業務等與本行有關單位發生之資金收付事項,以左列方式處理,並將處理後之資金收付明細及帳戶結存餘額通知連線機構:
(一)連線機構應向本行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其應簽發本行付款票據交付外,得由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自其帳戶內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或由本行以約定方式,逕自其帳戶內扣取。
(二)應由本行付款予連線機構者,由本行逕撥入連線機構帳戶內。
伍 日終清算
三十、 日終清算時間如左:
三十一、 屆日終清算時點,各同業資金存款帳戶預估結算餘額,均應為正數餘額,否則本行將在轉入行帳面餘額維持正數前提下依後進先出之順序取消無足額扣付之指定時點轉帳交易。
前項經取消之轉帳交易,本行得應轉入行之申請,填發「無足額存款轉帳交易取消證明」。
三十二、 執行日終清算時,各項同業資金轉帳交易暫停受理。
陸 查詢
三十三、 同業資金存款戶各項入帳交易,經依本系統通知 後,不另掣發收據。
三十四、 連線機構於營業中收到本行同業資金存款戶入帳或出帳通知而有疑義時,得查詢交易明細檔驗對之。
前項入帳或出帳通知,經驗對發現錯誤時,應立即通知本行經辦人員並依有關規定處理之。
三十五、 連線機構於每日帳務結束後,應列印當日結帳清單,並逐筆確實核對,發現有不符之處,應立即通知本行業務局並會同追查,自交易之次日起算,逾三個營業日未提異議者,除依本要點第三十九點或第四十點規定處理者外,其交易即視為確定。
柒 事故處理
三十六、 本行中心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導致連線作業全面無法進行者,於故障排除後,本行得視故障時間長短及業務狀況,酌予延長營運時間。
三十七、 連線機構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知會本行資訊室,共商解決問題,不能立即恢復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資金轉帳時,應利用人工作業,派員至本行辦理。
三十八、 本行系統故障或作業人員操作錯誤,造成同業資金轉帳交易結果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由本行依有關會計規定逕予更正,其影響存款準備金積數者,並調整之,本行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三十九、 轉出行發送之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執行結果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由各該轉出行自行通知、協調轉入行作反向轉帳交易更正或以其他方式調整,轉入行應本誠信原則,於收到通知當日配合解決。
四十、 第三十九點不符情形,轉出行未於當日發現,延至日後再處理更正者,因受不利益之轉入行,對於其應收未收或少收之金額,得要求轉出行補償交易日至更正日期間之利息,轉出行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補償利息,除轉帳雙方另有約定外,依相當天期同業拆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之。
捌 收費
四十一、 辦理同業資金轉帳、清算交易,得酌收手續費,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前項手續費,每月結計一次,由本行逕自同業資金存款戶內扣取或由連線機構開立支票支付。
玖 作業時程
四十二、 央行同資系統營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六時三十分止,星期六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三時止,每一時程工作項目安排依「同業資金調撥清算系統每日工作流程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