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一年決算後淨值達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長期信用評等達下列等級之一者:
1.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級A-以上。
2.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A3以上。
3.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RatingsLtd.)評級A-以上。
4.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A-以上。
5.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級A-( twn)以上。
6.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A3.tw以上。
(三)最近一期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一)配合本行政策及調節市場資金。
(二)積極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及本行定期存單之競標。
(三)金融業拆款市場雙向報價與拆款交易量佔整體市場之一定比率。
(四)遵守「公開市場操作一般指定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之規定。
(五)適時向本行提供市場訊息。
(六)辦理其他本行規定之事項。
(一)具有「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第三點所稱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
(二)最近一年決算後淨值達下列標準:
1.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準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2.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公司為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年長期信用評等除銀行準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外,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公司需達下列等級:
1.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Corporation)評級BBB-以上。
2.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Service)評級Baa3以上。
3.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RatingsLtd.)評級BBB-以上。
4.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BBB-以上。
5.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級BBB-(twn )以上。
6.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Baa3.tw以上。
(四)最近一期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下列標準:
1.銀行準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2.票券金融公司達百分之八以上。
3.證券公司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一)配合本行政策。
(二)積極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
(三)積極參與中央公債之競標、中央公債發行前交易以及中央公債次級市場之雙向報價。
(四)中央公債發行前交易量及次級市場之買賣斷交易量分別達整體市場之一定比率。
(五)遵守「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之規定。
(六)提供其中央公債持有部位及相關交易資料。
(七)適時向本行提供市場訊息。
(八)辦理其他本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