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一年結算後淨值達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長期信用評等達下列等級之一者:
1、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Service)評級A3以上。
2.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A-以上。
3.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Ltd. )評級A-以上。
4.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A-以上。
(三)最近一期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四)業務健全且具配合本行調節市場資金之能力。
(五)具有適時向本行提供市場訊息之能力。
(六)其他本行規定之條件。
四、 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行申請為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
(一)具有「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第三點所稱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
(二)最近一年結算後淨值達下列標準:
1、銀行為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2.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公司為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年長期信用評等達下列等級之一者:
1、銀行為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 Service)評級A3以上、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A-以上、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RatingsLtd.) 評級A-以上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A-以上。
2.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公司為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Baa3以上、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Poor'sCorp.)評級BBB-以上、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 ) 評級BBB-以上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BBB-以上。
(四)最近一期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下列標準:
1、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達百分之八以上。
2.證券公司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五)業務健全且具活絡公債交易及促進公債市場健全發展能力者。
(六)具有適時向本行提供市場訊息之能力。
(七)其他經本行規定之條件。
(一)積極參與中央公債之競標。
(二)積極參與中央公債之發行前交易。
(三)積極參與中央公債次級市場之雙向報價。
(四)中央公債發行前交易量及次級市場之買賣斷交易量分別達整體市場的一定比率。
(五)遵守「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