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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管理要點 非現行法規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8月6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實施指定交易商制度以提高公開市場操作效率,訂定本要點。

二、

二、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郵政儲金匯業局,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得向本行申請為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以下簡稱指定交易商):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度決算有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

(三)經營績效優良,業務健全,且達本行認可之一定水準以上之信用評等等級。

(四)具有積極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之意願與能力。

(五)具有適時向本行提供市場訊息之意願與能力。

三、

三、 申請為指定交易商,應備函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財務證明資料,向本行業務局申請。本行得視金融市場發展需要核准之。

四、

四、 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六條實施本行公開市場操作買賣債票券之對象,以指定交易商為限。

五、

五、 指定交易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符合市場行情之價格積極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

(二)有效傳遞本行公開市場操作之效果。

(三)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本行市場訊息。

(四)依規定格式及期限編製表報送本行業務局;必要時本行得派員實地核對,或要求其業務主管到行說明。

(五)其他經本行規定之事項。

六、

六、 指定交易商因配合政策致資金調度失衡時,本行得協助其解決。

七、

七、 本行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對指定交易商進行績效考核,並受理其申請。

績效考核優良者由本行予以表揚。

八、

八、 指定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撤銷其資格,俟改善後始得重新申請。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一百億元。

(二)最近一年度決算無稅後純益。

(三)信用評等等級低於本行認可之水準。

九、

九、 指定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函請改善或停止其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交易三至六個月;情節嚴重者,本行得廢止其資格,一年後始得重新申請:

(一)未積極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

(二)報價明顯偏離市場行情。

(三)未有效傳遞本行公開市場操作之效果。

(四)未依規定期限填送表報。

(五)未遵守本行其他規定事項。

十、

十、 指定交易商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本行得視情節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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