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目的)
(查核對象)
(應提流動準備之負債項目)
(最低流動準備比率訂定程序)
(合格流動準備資產)
(一)超額準備(金融機構實際準備金扣除應提存準備金之淨額)。
(二)金融業互拆淨借差。
(三)轉存指定行庫一年以下之轉存款(金融機構依規定轉存本行或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指定行庫之轉存款)。
(四)中央銀行定期存單。
(五)公債。
(六)國庫券。
(七)經本行暨金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所發行之新臺幣債券,及外國發行人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來臺所發行之新臺幣公司債。
(八)可轉讓定期存單(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發行後之淨額)。
(九)金融債券(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以持有他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兩者相抵後之借差淨額為限)。
(十)銀行承兌匯票(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承兌後之淨額)。
(十一)商業承兌匯票。
(十二)商業本票(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保證後之淨額)。
(十三)公司債(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保證後之淨額)。
(十四)其他經本行核准之資產項目。
(一)帳列「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項下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指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者,為加減評價調整項目後之金額。
(二)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者,為扣減累計減損及加減評價調整項目後之金額。
(三)帳列「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或「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列資產,為扣減累計減損後之金額。
2.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所列資產不得充當流動準備。
(流動準備之計提方式)
(流動準備調整表之編送與準備不足之通報)
(流動準備調整表之彙整與分送)
(檢查及違規處理)
(新臺幣資金流量期距缺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