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額準備。
(二)金融業互拆淨借差。
(三)國庫券。
(四)中央銀行定期存單。
(五)可轉讓定期存單(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發行後之淨額)。
(六)銀行承兌匯票(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承兌後之淨額)。
(七)商業承兌匯票。
(八)商業本票(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保證後之淨額)。
(九)公債。
(十)公司債(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保證後之淨額)。
(十一)金融債券(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以持有他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兩者相抵後之借差淨額為限)。
(十二)轉存指定行庫一年以下之轉存款(金融機構依規定轉存本行或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指定行庫之轉存款)。
(十三)經本行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所發行之新臺幣債券,及外國發行人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來臺發行之公司債。
(十四)金融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受益證券:
1.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
2.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核准。
3.信用評等達「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四點所定之一定等級以上。
4.不包括創始機構買回部分。
(十五)其他經本行核准之「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