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額準備。
(二)銀行互拆借差(包括各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之短期融通款項)。
(三)國庫券。
(四)可轉讓定期存單(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發行後之淨額)。
(五)銀行承兌匯票。
(六)商業承兌匯票。
(七)商業本票。
(八)公債。
(九)公司債。
(十)金融債券(以其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持有他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兩者相抵後之借差淨額為限)。
(十一)其他經本行核准之「流動資產」。
(一)本要點第四點第(一)及(三)至(十一)款所列各項資產,但持有其中非由政府發行之債券及票券餘額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七﹪。
(二)轉存各指定農業行庫一年期以下之轉存款。
(一)本要點第四點所列各項資產,但持有其中非由政府發行之債券及票券餘額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七﹪。
(二)轉存各指定行庫一年期以下之轉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