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額準備。
(二)銀行互拆借差(包括各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之短期融通款項)。
(三)國庫券。
(四)可轉讓定期存單(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發行後之淨額)。
(五)銀行承兌匯票。
(六)商業承兌匯票。
(七)經金融機構保證或背書之商業本票及依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發行之免保證商業本票。
(八)公債。
(九)公司債。
(十)金融債券(以其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持有他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兩者相抵後之借差淨額為限)。
(十一)其他經本行核准之「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