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核釋金融機構受理自然人申辦土地抵押貸款得否不受「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未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計畫者不得受理)規定之限制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並自即日生效
二、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新申貸者:按該抵押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較低者計算。但土地因繼承、贈與或其他非屬買賣原因而取得;或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確無法提出買賣交易成本相關佐證文件者,得依土地鑑價金額計算。
(二)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以舊貸案展期者:按該抵押土地原鑑價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