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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相關法規: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36年9月1日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前二條放款,均得適用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必要時,中央銀行得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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