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目的)
(相關款項撥付之範圍及方式)
二、 金融機構申請核撥之相關款項,依下列兩種方式撥付,其範圍如次:
(一)撥付專款: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公布之四十四家行庫、十四家信用合作社及四十七家農會信用部總計一○五家金融機構(附表)依「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有餘額,辦理受災戶之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由本行以撥付專款方式支應。
(二)不撥付專款:左列案件,本行不撥付專款,僅分別以撥付補助、補貼利息或承貸手續費方式辦理之:
1.金融機構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承受災民毀損房屋之購屋貸款餘額者申請利息補助,及災民依第五十四條繼續繳原購屋貸款餘額本息者申請利息補貼。
2.前述(一)一○五家以外之金融機構(如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含郵政儲金匯業局簡易壽險處)等)依「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有餘額,辦理受災戶之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以其自有資金支應申請撥付承貸手續費、利息補助及補貼。
(專款來源)
(專款核撥程序)
四、 金融機構申請核撥專款之程序如下:
(一)由四十四家行庫承貸部分:承貸金融機構於貸放後填具「辦理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清單」(如附件一)備函向本行申請核撥,本行將核准數額之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郵匯局在本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由該局轉存承貸金融機構。
(二)由基層金融機構承貸部分:承貸農信部及信合社應依「九二一地震受災地區基層金融機構辦理中央銀行提撥農業行庫轉存款新台幣壹佰伍拾億元供地震災民購屋、住宅重建或修繕貸款作業須知」貸放,並填具「辦理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清單」(如附件一),函報由指定之農業行庫(包括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台灣省合作金庫,其中中國農民銀行負責南投縣市各農會信用部,台灣土地銀行負責台中縣市各農會信用部,合作金庫負責全部信用合作社及南投縣市台中市縣市除外之基層金融機構)核轉本行核備。
(三)依第二點第二款本行不撥付專款,僅以撥付補助、補貼利息或承貸手續費辦理之案件,金融機構於辦理後,應依業務種類分別填具「辦理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清單」(附件一)、「辦理九二一震災承受災民毀損房屋及其土地清單」(附件二)或「辦理九二一震災災民毀損房屋及其土地舊貸款利息補貼清單」(附件三),函報本行核備。
(撥付專款案件之承貸手續費、利息差額、前三年墊付借款戶貸款利息核撥程序)
五、 經撥付專款之案件,其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前三年與第四年至最後一年申請核撥相關款項之程序如下:
(一)貸款前三年:
1.承貸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四)向本行申請核撥上個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及本行墊付借款戶之貸款利息,經本行核准後,由本行於每月二十日撥入承貸金融機構在本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
2.承貸基層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五)透過指定之農業行庫彙總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行申請核撥上個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及本行墊付借款戶之貸款利息,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二十日撥入其指定之農業行庫在本行業務局的準備金帳戶。再轉入基層金融機構在各該行庫存款帳戶。
(二)貸款第四年至最後一年:
1.承貸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六),向本行申請核撥上個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並分期平均扣回前三年墊付之貸款利息。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二十日撥入各承貸金融機構在本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
2.承貸基層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七)透過指定之農業行庫彙總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行申請核撥上個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及分期平均扣回前三年墊付之貸款利息。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二十日撥入其指定之農業行庫在本行業務局的準備金帳戶,再轉入基層金融機構在各該行庫存款帳戶。
(不撥付專款案件之補助、補貼利息或承貸手續費核撥程序)
(先撥後審原則)
(重複申貸、申請補助、補貼利息及貸放與規定不符或提前清償之處理)
(一)承貸金融機構貸放或申請補助、補貼利息後,經本行或其他金檢單位查核發現借款戶重複申貸或申請補助、補貼利息及貸放與規定不符者,本行除扣回其貸款外,並扣回追溯自原貸款日起已撥付之本行負擔銀行承貸手續費、利息補助、補貼暨前三年墊付借款戶貸款利息。
(二)承貸期間受災戶提前清償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函知本行(承貸基層金融機構透過其指定之農業行庫函知本行),以扣抵其貸放餘額並停止申撥該承貸手續費及利息補貼,並扣回已墊付之貸款利息(應扣回已墊付之貸款利息之計算,係以提前清償日為基準)。
(各項款項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