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訂定之依據)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執行 總統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之緊急命令第二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提撥專款之目的、來源及額度)
二、 為提供銀行辦理九二一地震災民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等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以下簡稱本融資),以加速災民重建家園,減經災民財務負擔,由本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新臺幣一千億元支應。
(承貸銀行及其額度)
三、 本融資之承貸銀行及其受配之額度以附表一定之。
(貸款條件)
四、 承貸銀行辦理本融資之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對象: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其自有住宅毀損經行庫勘查屬實者。受災戶得由因地震而毀損之自有住宅所有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中一人申貸。
(二)受理期間: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三)貸款額度、利率: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每戶最高三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免息,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固定年率三%;修繕貸款每戶最高一百五十萬元,固定年率三%。
(四)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貸款本金及貸款期間全部利息自第四年起平均攤還。
(銀行向本行申請撥款期限)
五、 承貸銀行得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向本行申請動撥本融資。
(銀行承貸資金成本)
六、 郵政儲金匯業局(以下簡稱郵匯局)撥存承貸銀行之利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年率五.三五%)機動調整。其與貸款利率之差額,由本行負擔。
(銀行承貸手續費)
七、 承貸銀行承貸本融資之手續費,以承貸本金之年率一%計算,由本行負擔。
(核撥程序)
八、 承貸銀行應於貸放後填具貸款清單如附表二,備函向本行申請核撥。
本行將該數額之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郵匯局在本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由該局轉存承貸銀行。
(追蹤查核)
九、 承貸銀行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日後由金檢單位追蹤檢查。如有查核結果與規定不符者,本行得扣回其貸款,由承貸銀行自負貸款責任。
(與其他貸款之搭配)
十、 本融資各項貸款得與其他政策性貸款搭配使用。
十一、 承貸銀行承作本融資後,客戶還本之金額應按月通知郵匯局及本行業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