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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金融機構利率資訊通報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同日生效)


一、

一、 金融機構牌告新臺幣存款利率、基準利率、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及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規定應予牌告之放款訂價利率指標異動時,應於異動生效前以下列方式將異動情形通報本行:

(一)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利用本行「金融機構利率資訊通報系統(網路版)」,並依本行資訊處操作手冊之規定通報。

(二)信用合作社應先通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會及漁會信用部應先通報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再分別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彙報本行。

金融機構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通報時,依本行規定格式以傳真方式通報。

二、

二、 金融機構利率資訊以連線通報本行之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三、

三、 金融機構通報之各種利率資訊,由本行揭示於全球資訊網站,供各界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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