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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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牌告新臺幣存款利率、基準利率、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及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規定應予牌告之放款訂價利率指標異動時,應於異動生效前以下列方式將異動情形通報本行:
(一)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利用本行「金融機構利率資訊通報系統(網路版)」,並依本行資訊處操作手冊之規定通報。
(二)信用合作社應先通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會及漁會信用部應先通報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再分別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彙報本行。
金融機構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通報時,依本行規定格式以傳真方式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