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金融機構利率資訊通報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6年4月9日(同日生效)
一、 金融機構牌告新台幣存款利率、基本放款利率及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異動時,應於異動生效前以下列方式將異動情形通報中央銀行:
1.與中央銀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利用連線作業系統,並依央行資訊室有關通信規格及操作手冊之規定通報。
2.未與中央銀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使用『金融機構牌告利率異動表』(如附件),以電話傳真方式通報。
3.基層金融機構先報合作金庫,再由合作金庫彙報中央銀行。
二、 金融機構利率資訊以連線通報中央銀行之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下午六點三十分,週六為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下午一點三十分。
三、 中央銀行透過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將利率資訊傳輸給媒體機構之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點,週六為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中午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