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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 非現行法規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95年1月1日生效)


一、

一、 金融機構牌告新台幣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二、 金融機構收受新台幣各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得依存款金額(如以百萬元之倍數為單位)分段自由牌告其利率。

三、

三、 定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每筆定存金額為準,活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同一帳戶每月之日平均餘額為準。

四、

四、 金融機構得對同一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按存款對象、性質牌告不同利率,但應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五、

五、 前三點規定,於金融機構收受基層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轉存款之情形,不適用之。

六、

六、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利率牌告,準用第一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

七、

七、 金融機構應依其辦理放款業務之種類,牌告其基準利率、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及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應予牌告之放款訂價利率指標。

八、

八、 新台幣存、放款利率之牌告,應為單一利率。

九、

九、 金融機構牌告新台幣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異動時,應通報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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