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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中央銀行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融資要點 非現行法規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9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融資依據)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特別融資,訂定本要點。

(融資原因)

二、

二、 存保公司為辦理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得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轉洽本行申請核定給予特別融資。

(融資金額)

三、

三、 存保公司應衡酌其自有資金狀況及個案之實際資金需求,報請金管會轉洽本行核定給予融資金額。

(融資期限)

四、

四、 融資期限應由存保公司依個案處理進度,報請金管會轉洽本行核定。

(融資利率)

五、

五、 融資利率依融通當時本行公布之五大銀行新承作放款加權平均利率浮動計息。

(融資方式)

六、

六、 存保公司應以政府債券、本行存單及其他經本行認可之合格擔保品為擔保,向本行申請融資。

前項融資超過存保公司可提供擔保品範圍時,金管會得會同財政部及 本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擔保

(撥付償還)

七、

七、 本行核准特別融資後,存保公司應與本行簽具約據,並約定其撥付,由本行逕撥入該公司設於本行業務局之帳戶或其指定之帳戶。其償還,由本行於到期日逕自該公司設於本行業務局之帳戶內扣取。

存保公司於到期日前如收回前項資金時,應隨時就收回部分償還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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