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法定準備金處理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3年5月7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一、 定義
(一)稱「基層金融機構」者,謂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
(二)稱「受託機構」者,謂受本行委託收管法定準備金之機構,為台灣省合作金庫或該庫指定承辦此項業務之分支機構。
(三)稱「農業行庫」者,謂合作金庫、中國農民銀行與台灣土地銀行。
(四)稱「轉存款」者,謂基層金融機構在所收受之定期性存款資金中,依規定以定期性存款方式轉存行庫之存款。
二、 信用合作社「轉存款」之存款準備金計提方式,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信用合作社依本行訂定「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三條規定轉存於台灣省合作金庫之「轉存款」信用合作社免提法定準備金,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提存法定準備金。
(二)不符前款規定之轉存款,信用合作社應自行提存法定準備金。
三、 農會及漁會信用部「轉存款」之存款準備金計提方式,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農會及漁會信用部轉存農業行庫之「轉存款」合於左列條件者,農會及漁會信用部免提法定準備金,由收存「轉存款」之農業行庫提存法定準備金:
1.存期:一年或一年以內。
2.利率:收存「轉存款」農業行庫之牌告利率。
3.限額:定期存款「轉存款」金額不得超過原收定期存款金額。定期儲蓄存款「轉存款」金額不得超過原收定期儲蓄存款金額。
(二)不符前款規定之「轉存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應自行提存法定準備金。
四、 基層金融機構應於法定準備金調整期限內,填報「轉存款」免提準備金計算表(格式一),連同當期法定存款準備金調整報表,送交「受託機構」查核。未按期填送此項報表之基層金融機構,視為無「轉存款」,按其各種存款之全部金額計提法定準備金。
五、 收存「轉存款」農業行庫,應按月填報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月報表(格式二)於次月第四個營業日內,送交「受託機構」核對。
六、 基層金融機構與農業行庫所報「轉存款」內容如有不符,「受託機構」得先按基層金融機構填報資料辦理調整事項。
前項不符原因,「受託機構」應查明處理。倘因基層金融機構所報資料錯誤,無法於當期內更正,致當期法定準備金提存不足者,「受託機構」應就其不足數額,按照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一‧五倍計算,追收其罰息。
七、 「受託機構」應按月填報「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免提法定準備金彙總表(格式三)」,於每月調整期限內,連同當期調整報表送達中央銀行業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