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造、銷燬等業務。
本廠得依業務及市場需求,兼營紀念章、牌及其他各種金屬鑄品業務,但不得妨礙前項業務。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副廠長二人輔佐之。
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
本廠置秘書一人,辦理綜合性方案之擬訂,工作考成、印信典守及指定事項。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場:
一、企劃科。
二、供應科。
三、品控科。
四、總務科。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鎔軋工場。
十一、成幣工場。
十二、精鑄工場。
十三、輔工工場。
企劃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生產業務之規劃改進事項。
二、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事項。
三、關於工具、模具及零配件圖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生產計畫之釐定、生產標準之審查、生產進度之查催及生產成果統計、分析與編報事項。
五、關於生產工作分配調度事項。
六、關於承接一般鑄品業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生產管制事項。
供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器設備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關於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事項。
三、關於成品保管與解繳事項。
四、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品控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品質控制程序與方法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產品生產過程中之品質與數量檢查事項。
三、關於原物料及各種鑄品之分析、化驗事項。
四、其他有關品質控制事項。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機器設備、原物料以外各項財物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五、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六、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
七、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會計制度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預、決算之編製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帳務處理及成本計算事項。
四、關於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財務調度事項。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廠組織編制及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業務之規劃與改進事項。
三、關於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及遷調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員工訓練、進修及考察之規劃擬辦事項。
五、關於員工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及保證事項。
六、關於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出入境案件、人事資料管理統計及勞工事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事項。
二、關於職業災害調查、報告、統計事項。
三、關於員工醫療保健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政風法令擬訂與宣導事項。
二、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及興革建議事項。
四、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資訊室掌理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管理維護及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鎔軋工場掌理一般幣材之生產及保管暨其他有關鎔軋業務事項。
成幣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祖模設計、雕刻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花模具製造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流通硬幣生產及保管事項。
四、其他有關成幣業務事項。
精鑄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精鑄產品及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其他精鑄品之研究開發事項。
三、其他有關精鑄業務事項。
輔工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器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二、關於工具、模具之製造事項。
三、關於動力及水電之規劃、供應與維護事項。
四、關於廢水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機械及水電維護事項。
本廠廠長、副廠長均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均由廠長派任後報請中央銀行核備;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任用外,其餘人員均由廠長依權責派(僱)用之。
本廠各科、室及工場均置主任一人,工場另置副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各科、室、工場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
本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廠長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僱用約雇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要點,由廠長核定。
本廠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