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發展農業金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在中央銀行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農業金融體系、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事項。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銀行總裁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下列人員列席:
一、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二、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處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臺灣省合作金庫總經理。
七、臺灣省農會總幹事。
八、其他有關人員。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本委員會對農貸資金之分配,應以下列原則為依據:
一、農業短期資金之貸放,繼續由各農貸銀行辦理,或透過鄉鎮農、漁會信用部或其他基層農業合作機構辦理。
二、各農貸銀行對短期農貸資金有不足時,得向中央銀行用重貼現或短期融通方式申請融通。
三、各農貸銀行所需之長期資金,應利用長期或儲蓄資金,例如儲蓄存款,郵匯資金及政府或中美基金所撥之農貸基金為主,必要時並得向國際金融機構申請長期農業貸款,由本委員會統籌分配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由中央銀行指派人員兼任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