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中央銀行理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中央銀行總裁為本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本會議決左列事項: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劃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章則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設立及撤銷之審議。
七、本行各局、處、會正副主管及分行經理任免之核定。
八、總裁提議事項之審議。
除本會另有決議外,本會休會期間,前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職權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本會追認。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并得召開臨時會,由主席召集之。
常務理事會會議隨時由主席召集之。
本會開會得商同監事會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局、處、會主管列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本會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於會後分送各理事。
本會開會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理事代理出席。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本規則經本會會議通過後施行,并報請行政院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