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收付回籠鈔券作業規範 第一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名稱:金融機構收付回籠鈔券作業規範 第一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1. |
自明(96)年4月起,93年製版之新樣式500元、1000元券
須與舊樣式500元券(89年製版)、1000元券(88年製版
)分開捆紮,方得繳回臺灣銀行
中央銀行95.11.24台央發字第0950052217號函 |
2. |
金融機構於櫃台付款或利用提款機付款鈔券,應依本行訂定之「金融機構收付回籠券作業規範」,必須經整理,剔除偽變造鈔券及破損鈔券後方得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0.9.5(90)台央發字第030048176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