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放寬OBU辦理外幣授信業務時,得收受新台幣擔保品之範圍
中央銀行外匯局96.7.11.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31438號函 ![]() |
2.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
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之種類與範圍,自即日起,請依說明辦理。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9月26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42503號函 |
3. |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DBU)得允許客戶將「以境內股票、
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申請
所得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於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OBU)申請外幣授信時使用
中央銀行外匯局94.1.12台央外柒字第0940007309號函 |
4. |
DBU得接受同一銀行OBU委託代為處理境外客戶進出口外匯
業務及匯出匯款業務,惟均不得涉及新台幣交易,並應帳
載OBU
中央銀行外匯局90.11.02.(90)台央外柒字第040059263號 ![]() |
5.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承做外幣授信業務擔保品種類之限制及
相關規定
中央銀行外匯局87.09.23.(87)臺央外拾壹字第0401989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