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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 第二條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1. 台灣地區廠商向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及未來還本付息之結匯,均不計入其每年五千萬美元結匯額度
中央銀行外匯局90.11.07.(90)台央外伍字第0400593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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