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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11月1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1. 自98年6月30日起,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中央銀行外匯局98.6.29.台央外伍字第0980034134號函
2. 自本(98)年6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中央銀行外匯局98.05.25台央外伍字第0980028398號函
3. 指定銀行應將廠商檢附之「臺灣地區廠商自第三(大陸)地區匯回股利盈餘申報表」第3聯正本先傳真外匯局匯款科
中央銀行外匯局94.6.30.台央外伍字第0940030331號函
4.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之規定
中央銀行外匯局94.4.25.台央外伍字第0940019684號函
5. 指定銀行辦理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結匯金額超過本行所訂額度,應向本行申請核准
中央銀行外匯局87.08.25.(87)臺央外伍字第0401785號函
6. 指定銀行辦理民眾小額結匯免申報案件,應力求便民
中央銀行外匯局87.08.12.(87)臺央外伍字第0401712號函
7. 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件應確認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中央銀行外匯局87.06.12.(87)臺央外伍字第0401179號函
8. 指定銀行受理外國公司匯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結匯 案件憑辦文件
中央銀行外匯局87.06.08.(87)臺央外伍字第04011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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