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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第三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11月1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1. 指定銀行應將廠商檢附之「臺灣地區廠商自第三(大陸)地區匯回股利盈餘申報表」第3聯正本先傳真外匯局匯款科
中央銀行外匯局94.6.30.台央外伍字第09400303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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