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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第五條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14日生效)

1. 以臺中市「第八種新市政專用區」內土地為擔保之貸款,應受本行規定之限制
中央銀行業務局101年5月8日台央業字第1010016663號函
2. 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舊貸展期之貸款成數調整期規定及相關事項
中央銀行101年2月15日台央業字第1010008110號函
3. 投資、購買不動產或興建房屋者以已出租之土地及地上未保存建物擔保之舊貸案件展期處理原則
中央銀行業務局101年1月11日台央業字第1010003389號
4. 釋示土地抵押貸款管制規定之適用疑義(二)
中央銀行業務局100年9月2日台央業字第1000041310號函
5. 有關土地抵押貸款須保留1成至動工及以正常營運周轉申貸之借款人主體疑義
中央銀行業務局100年8月8日台央業字第1000035572號函
6. 土地抵押貸款管制規定之「土地取得成本」計算方式
中央銀行業務局100年5月30日台央業字第1000027163號函
7. 釋示土地抵押貸款管制規定之適用疑義(一)
中央銀行業務局100年3月4日台央業字第1000012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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