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銀行為支應證券公司自辦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資金需求而
為之墊付股款,應計入融資總餘額
中央銀行業務局87.05.27. (87)台央業字第0200534號函 |
2. |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
辦法第三條所稱融資總餘額並未含括承兌及保證
中央銀行業務局84.06.22. (84)台央業字第748號函 |
3. |
各行局信託部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所拆借款項有否超過該部
指撥營運資金之一.五倍,應依限以總行名義切結函報本
行業務局
中央銀行業務局84.05.09. (84)台央業字第554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