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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三條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1月18日(84年1月20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6日生效)

1. 銀行為支應證券公司自辦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資金需求而 為之墊付股款,應計入融資總餘額
中央銀行業務局87.05.27. (87)台央業字第0200534號函
2.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 辦法第三條所稱融資總餘額並未含括承兌及保證
中央銀行業務局84.06.22. (84)台央業字第748號函
3. 各行局信託部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所拆借款項有否超過該部 指撥營運資金之一.五倍,應依限以總行名義切結函報本 行業務局
中央銀行業務局84.05.09. (84)台央業字第5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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