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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繳存信託資金準備處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廢止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1. 台銀受託經營管理中聯信託,為協助解決其信託人之異常 提領存入之支援資金,免計提信託資金準備。
中央銀行業務局96年6月5日台央業字第0960013541號
2. 本行發行之無實體不可轉讓定期存單得充作信託資金準備
中央銀行業務局89.06.09. (89)台央業字第020001021號函
3. 經本行暨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台所發行之新台幣 債券,得作為信託資金準備、流動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 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87.12.31. (87)台央業字第0201435號函
4. 經本行暨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台所發行之新台幣 債券,得作為信託資金準備、流動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 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87.12.31. (87)台央業字第0201435號函
5. 經本行暨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台所發行之新台幣 債券,得作為信託資金準備、流動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 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87.12.31. (87)台央業字第0201435號函
6.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繳存信託資金準備之限制
中央銀行87.07.30. (87)台央業字第0200772號函
7. 外國發行人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來台發行之公司債得作為流動準備及信託資金準備
中央銀行業務局86.08.01. (86)台央業字第0200992號函
8. 外國發行人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來台發行之公司債得作為流動準備及信託資金準備
中央銀行業務局86.08.01. (86)台央業字第0200992號函
9. 信託投資公司參與中長期資金運用融資聯貸案所收受郵匯 局轉撥之郵政儲金資金免計提信託資金準備
中央銀行業務局85.02.13. (85)台央業字第208號函
10. 亞洲開發銀行在台發行之美幣、日幣小龍債券可作為信託 資金準備及流動準備
中央銀行80.11.08. (80)台央外字第(伍)02260號函
11. 亞洲開發銀行在台發行之美幣、日幣小龍債券可作為信託 資金準備及流動準備
中央銀行80.11.08. (80)台央外字第(伍)02260號函
12. 本行發行之儲蓄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流動準備、 信託資金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75)台央業字第056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13. 本行發行之儲蓄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流動準備、 信託資金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75)台央業字第056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14. 本行發行之儲蓄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流動準備、 信託資金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75)台央業字第056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15. 本國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可抵繳信託資金準備
中央銀行74.11.18. (74)台央業字第17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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