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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中央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103年1月10日生效)

1. 自即日起,銀行業承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資金之匯入、匯出款,於掣發買賣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時,其匯款分類名稱及細分類,請依說明辦理
中央銀行外匯局98.7.7.台央外捌字第0980035257號函
2. 自98年6月30日起,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中央銀行外匯局98.6.29.台央外伍字第0980034134號函
3. 自本(98)年6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中央銀行外匯局98.05.25台央外伍字第0980028398號函
4. 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相關事宜
中央銀行外匯局94.3.4.台央外伍字第09400114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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