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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存之中華郵政公司轉存款,應納入應提流動準備之負債項目
中央銀行業務局115年5月25日台央業字第11500186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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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準備比率之最低標準
中央銀行67.06.30. (67)台央業字第07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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