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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北市國稅收入劃解手續暨徵解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57年12月22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同日生效)

一、

一、 國稅收入劃解手續:

(一)國稅經辦行及承轉行

1.國稅經辦行經收之稅款,應按日填妥經收稅款日報表四份,並於當日以二份連同稅單報核聯送國稅局,一份送其承轉行,一份連同稅單存查聯留存備查。承轉行按日依據所屬國稅經辦行所送日報表,彙製總日報表並於翌日上午十二時以前由連線傳送上述總日報表至中央銀行國庫局。

2.國稅經辦行所收國稅收入係包括國稅(所得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等)及國市共分稅(遺產、贈與稅及其保證金等),與上述各稅之違章案件罰鍰,承轉行應每週一、四以暫收稅款科目將所收款項以連線方式直接向中央銀行國庫局解繳。

(二)中央銀行國庫局中央銀行國庫局收到各國稅承轉行以連線傳送之總日報表後,即由電腦據以彙製經收稅款日報總表三份,二份於代收稅款日起第三日上午十二時以前送臺北市國稅局,一份留存備查。

(三)臺北市國稅局臺北市國稅局收到經收稅款日報表及經收稅款日報總表經核符後,由電子作業單位以電腦產出劃解清單,業務單位依據劃解清單按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分別填製轉正通知書,每旬一次向中央銀行國庫局辦理轉正手續。

二、

二、 國稅經辦行及承轉行所用報表,應由中央銀行國庫局劃一規定不得自行變更。各稅劃解成數,一律按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之分解成數辦理。

三、

三、 業務監督機關及報表、稅款逾期辦理之處分辦法

(一)業務經辦單位及其監督機關┌───────────┬─── ──────┐│業 務 經 辦 單 位│監 督 機 關 │├───────────┼─────────┤│ 1.國稅經辦行及其承轉行│1.中央銀行國庫局 │├───── ──────┼─────────┤│2.台北市國稅局 │2.財政部 │├───────────┼─── ──────┤│3.中央銀行國庫局 │3.財政部 │└───────────┴─────────┘

(二)處分辦法

(1)國稅經辦行及其承轉行┌───────┬───┬─── ──────┐│1.國稅經辦行當│ │國稅經辦行延 誤者,││ 日填製經收稅│ │除應由其承轉行催辦 ││ 款日報表四份│逾規定│外,並應將延誤情形││ ,當日以二份│ │以電話通知中央銀行││ 連同稅 單報核│ │國庫局主辦科。 ││ 聯送台北市國 │時間 │若係承轉行延誤者,││ 稅局,一份送│ │由中央銀行國庫局主││ 其承轉行。 │ │辦 科以電話催辦外,││2.各承轉行翌日│ │另電請其 主管改善。││ 上午十二時以├───┼─────── ──┤│ 前由連線傳送│ │除由中央銀行國庫局│ │ 經收稅款總日│逾一天│主辦科以電話催辦外││ 報 表至中央銀│ │,另以正式公函通知││ 行國庫局 。 │ │其改善。 ││3.各國稅承轉行├ ───┼─────────┤│ 每週一、四以│ │中央銀行國庫局專案││ 連線傳輸方式│ │敘明 延誤情形通知代││ 向中央銀行國│逾二天│理行庫社查 辦並將處││ 庫局解繳稅款│ │分情形轉報財政部 備││ 。 │ │查。 ││ ├───┼─────────┤│ │逾三天│撤銷國稅經辦行。 ││ │以上 │ │└───────┴─ ──┴─────────┘

(2)中央銀行國庫局┌───────┬───┬────── ───┐│1.翌日上午十二│ │台北市國稅局主辦科 ││ 時以前編送經│逾一天│逕向中央銀行國庫局││ 收稅款日報表│ │經辦科催辦。 ││ (自行 經收部├───┼─────────┤│ 分) │ │(一)台北市國稅局主││2.第三日上午十│ │ 管以電話通知中││ 二時以前編送│ │ 央銀行國庫局主││ 經收稅款日報│ │ 管 轉飭立即辦理││ 總表 │ │ 。 ││3.解繳稅款 │逾二天│(二)台北市國稅局 專││ │ │ 案敘明延誤情形││ │ │ 通知中央銀行國││ │ │ 庫局查辦並將處││ │ │ 分情形轉報財政││ │ │ 部備查。 ││ ├───┼ ─────────┤│ │ │(一) 台北市國稅局以││ │ │ 電話通 知中央銀││ │逾三天│ 行國庫局主管 立││ │ │ 即辦理。 ││ │ │(二)台北市國稅局以││ │以上 │ 專案敘明延誤情││ │ │ 形通知中央銀行││ │ │ 國庫局對失職人││ │ │ 員予以議處並報││ │ │ 財政部備查。 │└───────┴───┴───── ────┘

(3)中央銀行國庫局┌───────┬───┬────── ───┐│ │逾一天│由主管組長催辦。 ││ ├───┼─────────┤│ │ │由主管科長催辦並敘││ │逾二天│明延誤性形報局長議││收到經收稅款日 │ │處,並將處分情形報││報總表後第二天│ │財政部備查。 ││分解完竣。 ├───┼─ ────────┤│ │ │敘明延誤 情形報局長││ │逾三天│對失職人員予以 議處││ │以上 │,並將處分情形報財│ │ │ │政部備查。 │└── ─────┴───┴─────────┘

四、

四、 國稅收入徵解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一)國稅經辦行及承轉行

1.國稅經辦行收納稅款,其內部手續應有牽制,納稅人繳納稅款時,先由出納人員點收稅款,在稅單各聯上加蓋私章後,將稅單送辦理經收國稅款人員加蓋國庫收款章、私章及編號,並將收據聯送還納稅人收執,其餘各聯則由經辦人員負責保管,每日結帳時應互相核對。

2.國稅經辦行填送之經收稅款日報表,應就稅別、張數及稅額填列,其所得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及遺產贈與稅等稅單報核聯應按日連同日報表送臺北市國稅局。

3.逾期滯納金及利息應依照規定予以檢算併收,不得遺漏。

4.國稅經辦行收納稅款對納稅人態度應和善,納稅人對繳納稅款手續如不明白,應詳加說明。

5.國稅經辦行經收稅款時間,應按銀行營業時間辦理,為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營業終了仍應照收,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並在稅單各聯上加蓋「記次日帳」字樣,旺徵時間應儘量配合延長,如業務需要亦應儘量配合派人外駐稅捐機關短期代收稅款。

6.國稅經辦行所收稅款,應切實依照規定日期繳納,惟繳納日期如逢假日,則應於翌日上午以前補繳。

7.國稅經辦行收解稅款,應備帳卡登記,俾便查核,其帳卡及稅單存查聯,經收稅款日報表,送款單據均應妥予整理保管。

8.所收國稅收入誤解入市庫時,應於下期解市庫數內扣還補繳,並於日報表之備註欄內詳予說明,如金額較鉅時,應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發還之。

9.市稅款誤解入中央銀行國庫局時,應於下期解庫數內扣除,並於日報表備註欄內詳予說明,如金額較鉅時,應由臺北市國稅局發還之。

10.國稅經辦行如多收稅款,應專案報請臺北市國稅局退還,如短收稅款時,應由該行庫先行補足短收之金額,然後設法向納稅人追取。

11.各國稅經辦行解繳國庫之稅款,如發現多解,其多解之數於下期解庫款內扣除之,並於日報表上加註說明,短解稅款時,應於發現日立即解庫,並於日報表上加註說明。

(二)臺北市國稅局

1.台北市國稅局如發現國稅經辦行不按規定期限編送有關報表,致影響分解工作,應即通知中央銀行國庫局催辦,經催辦仍未照辦者,即依照規定議處。

2.台北市國稅局核對經收稅款日報表,如有發現錯誤,應即通知國稅經辦行查明更正,如經通知仍未照辦者,應請中央銀行國庫局轉洽立即辦理,除按正確數額逕辦分解外,其錯誤部分可併入次日部份予以補正。

3.台北市國稅局於編竣劃解清單後,即根據稅單核對前項清單,並分年度別及詳細稅目別,編具「收入清單」二份,以乙份留存備查,餘乙份連同當日劃解清單一併送會計室,憑以登記明細帳,此項收入清單應根據稅單採用一致日期為基礎彙編。

(三)中央銀行國庫局

1.中央銀行國庫局查核經收國稅及國市共分稅日報表,如有錯誤,應以最迅速之方法通知查明更正,並將錯誤情形轉知臺北市國稅局。

2.中央銀行國庫局對於國稅經辦行及其承轉行辦理收解稅款業務,應予監督催辦,並與臺北市國稅局隨時連繫,經常會同派員予以指導查核。

(四)關於中央銀行國庫局以外之各國庫經辦行及其國稅經辦行辦理上項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應比照上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