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107年1月6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7日生效)
(提示相關規定)
(名詞定義)
(逕行辦理範圍)
(一)辦理業經本行許可或同意備查之外匯業務,未涉及顧客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以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且非首次交易之同類型外匯衍生性商品為限。
(二)業得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第四點之外匯業務,擴增提供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選填第六點之匯款性質分類者。
(三)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所定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者。
(一)申報辦法第三條所稱之公司、有限合夥、行號、團體、辦事處、事務所及個人。
(二)未滿二十歲,已辦理戶籍登記而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持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三)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居住民自然人。
(四)持有我國外交部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給身分證明之非居住民自然人。
(函報備查範圍)
(一)辦理業經本行許可或同意備查之外匯業務,首次受理顧客就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以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且非首次交易之同類型外匯衍生性商品為限。
(二)業得受理顧客就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擴增受理顧客就該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
(化整為零控管及確認文件)
(一)涉及顧客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
1.應於訂約日(即交易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確認顧客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電子簽章相符。
2.交易性質屬應計入顧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者,於累計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時,應於確認申報書電子簽章相符後,即時查詢及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並於申報書註記已計入該筆結匯金額之紀錄。
3.銀行系統應提供顧客列印申報書之功能。
(二)未涉及顧客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
1.應於訂約日(即交易日)受理顧客指示,並取得顧客簽章之申報書;未於訂約日取得申報書正本者,至遲應於交割前徵提正本。
2.交易性質屬應計入顧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者,於累計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時,應於訂約日(即交易日)查詢及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並留存已計入該筆結匯金額之紀錄,以利事後稽核。
(三)併計同一顧客於同一訂約日辦理同一性質之臨櫃、電子及通訊設備交易,單筆或多筆結匯金額達大額結匯金額者,指定銀行與顧客敲定匯價時,應即時徵提並確認相關證明文件。
(四)屬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者,指定銀行與顧客敲定匯價時,應即時徵提並確認相關證明文件。
(匯款性質分類及系統檢核)
(一)匯款性質屬各大項之「其他」者,應列明該項實際名稱或內容供顧客選填。
(二)區分各類顧客得適用之匯款性質分類。
(三)顧客身分別與各類證照號碼之邏輯檢查標準,依本行「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辦理。
(匯率適用)
(營業時間內之部位拋補)
(開辦前應確認作業合規性)
(開辦前應納入內部稽核查核)
(按月填報已開辦之電子銀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