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0年6月29日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