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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相關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0年6月29日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