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經營績效獎金核發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8年9月2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101年1月1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 本要點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經營績效獎金之提撥限額)
二、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其提撥總額以不超過本行人員四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但本行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之事業機構時,得酌增經營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考核獎金之提撥基準)
三、 考核獎金包括年度考核獎金及工作獎金,其提撥總額如下:
(一)本行當年度工作考成列甲等: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行人員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二)本行當年度工作考成列乙等以下:
1.工作考成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行人員一點五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2.工作考成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行人員一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績效獎金之提撥基準)
(一)總盈餘未達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時,以本行人員一點二個月薪給總額並按達成比率提撥。
(二)總盈餘達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時,最高以本行人員一點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三)總盈餘超過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時,依下列基準提撥:
1.超過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達百分之一或新臺幣十億元時,最高以本行人員一點六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2.超過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達百分之二或新臺幣二十億元時,最高以本行人員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3.超過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達百分之三或新臺幣三十億元時,最高以本行人員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年度考核(工作)獎金之核發)
(績效獎金之核發)
六、 績效獎金之核發,應由各級主管衡量下列因素擬訂,陳請總裁核定後,按合理比例發給:
(一)年度內對本行之貢獻程度。
(二)工作績效及努力程度。
(三)勤惰情形。
(工作(績效)獎金之核發對象)
(一)退休、資遣及退職人員。
(二)在職死亡人員。
(三)依規定調至其他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但不得重複領取。
(四)留職停薪人員。
(不予核發工作(績效)獎金之情形)
八、 本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
(一)工作不力,表現欠佳或年度內考核列丙等、丁等。
(二)年度內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四十九日。但因公積勞成疾,得視其在年度內工作績效由總裁酌情核發。
(三)依法停職,其工作期間不滿半年。
(請假減發工作(績效)獎金)
九、 本行人員在當年度內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四十九日者,按其請假日數比例減發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實發工作獎金=工作獎金-(工作獎金÷全年工作日數×事、病假日數)
(二)實發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全年工作日數×事、病假日數)
(獎懲增減工作獎金)
十、 本行人員在當年度內曾受獎勵或處分者,其工作獎金依下列比率增減之。但增減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一)嘉獎一次,增發獎金百分之二。記功一次,增發獎金百分之六。記大功一次,增發獎金百分之十八。
(二)申誡一次,減發獎金百分之二。記過一次,減發獎金百分之六。記大過一次,減發獎金百分之十八。
(經營績效獎金預算之編列)
十一、 本行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用人費負擔情形及政策因素,核算估計,編列經營績效獎金預算。本行年度決算如因績效提升,致核發之績效獎金超過預算部分,併入決算辦理。
(主持人負經營成敗責任)
十二、 本行非因政策或不可控制因素,未達成年度營運目標或經營績效欠佳者,主持人應負經營成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