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職員輪調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2年9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同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

一、 本要點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範圍)

二、

二、 除各局處室(以下簡稱各單位)正副主管、參事及行務委員外,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職員之輪調,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輪調實施方式)

三、

三、 本行職員輪調實施方式如下:

(一)單位內部輪調:指本行各單位內人員職務調動。

(二)單位間輪調:指本行各單位間人員職務調動。

(單位內部輪調作業)

四、

四、 單位內部輪調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單位內部輪調:每年一月十六日至二月十五日間,依年度考核陞遷及退離情形辦理之。

(二)不定期單位內部輪調:前款定期單位內部輪調外,各單位因應業務及人才培育需要,隨時辦理之內部調動。

各單位主管應將工作輪調培訓經歷列入其年度考核或陞遷參考依據,以落實培育專才、訓練幹部之目的。

各單位每年應將上一年度辦理單位內部輪調情形,送人事室彙整,於辦理單位間輪調時參考。

(單位間輪調條件)

五、

五、 除工作具專門性者外,本行職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具單位間輪調資格:

(一)襄理、科長及其同級人員,擔任同單位同職等職務滿五年以上。

(二)副科長及其同級人員,擔任同單位同職等職務滿四年以上,或進行滿四年以上未曾參加單位間輪調,或年度考核甫陞任該職務而最近四年未曾參加單位間輪調。

(三)三等專員以下人員,擔任同單位同職等職務滿三年以上,或進行滿三年以上未曾參加單位間輪調,或年度考核甫陞任該職務而最近三年未曾參加單位間輪調。

(四)公務人員考試金融保險、經建行政、會計及統計相關類科及格分發新進人員,於接受工作歷練期間(二年)。

前項年資之計算,除第二款及第三款年度考核甫陞職之情形外,均以任本職到職日起算至辦理輪調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管現金出納及採購人員,擔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者,以實施單位內部輪調為原則;如需實施單位間輪調,得列為具單位間輪調資格人員,依第六點規定辦理。但採購人員如確屬業務需要,必須繼續擔任現職者,其擔任現職期間得酌予延長,並以三年為限。

(單位間輪調作業)

六、

六、 單位間輪調作業,於每年年度陞遷案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輪調意願調查:為因應職員職涯發展需要,由人事室函請各單位轉知有意願輪調者得填具「中央銀行職員單位間職務輪調意願表」,逕送人事室審核彙整,於辦理單位間輪調時運用。

(二)擬訂輪調名額:由人事室擬訂當年度輪調名額,簽報總裁、副總裁核定。

(三)建議輪調人選:

1.副科長及其同級人員,由各單位主管就具單位間輪調資格人員名冊,提出輪調名額二倍之建議輪調人選。

2.三等專員以下人員,由人事室逕提建議輪調人選。

(四)輪調作業程序:人事室就建議輪調人選及自願輪調人員中,考量各單位業務需要,並參酌輪調人員個人專長、學歷、經歷及意願,自願輪調人員得不受單位間輪調資格限制,副科長級以上人員並先協調各單位主管意見,擬訂輪調人員名單,提請本行人事評審考核會審議通過後,簽報總裁、副總裁核定後發布。

前項第三款之建議輪調人選,應以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一)工作績效優良,具有發展潛力。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

(三)曾因公奉派出國人員。

(四)年度內晉陞人員。

本行職員因業務特殊需要,得經單位主管簽奉總裁、副總裁核准暫緩輪調,或不受單位間輪調資格之限制,實施輪調。各單位主管為培育所屬人員,得於第一項輪調名額外,與指定培育單位主管協商培育人選,不受單位間輪調資格之限制;受培育人選於商定之培育期滿後,調回原單位工作。

(辦理輪調注意事項)

七、

七、 辦理輪調作業之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輪調作業應公平公正處理。

(二)單位間輪調人員,除襄理級人員外,年齡避免超過五十五歲。

(三)奉准留職停薪或在國外考察研習人員,於留職停薪或考察研習期間應避免參加單位間輪調。

(四)單位間輪調人員,以同職等職務調動為原則。調入單位如無同職等職務之空缺而仍有調任必要時,得以原職等派用至能調整職務時為止。

(五)職員現職工作不能勝任者,得改調其他同職等職務,以能配合或適應業務需要為原則。

(六)各單位於輪調人員報到後一週內,應由其主管人員安排相關業務之工作說明,以順利銜接業務。

(七)為確保輪調人員權益,各單位於辦理陞遷考核時,對調入人員應確按本行職員陞遷或考核規定辦理,並應視輪調人員過去及輪調後之表現,擇優晉陞。

(駐外單位人員之輪調)

八、

八、 本行駐外單位人員之輪調,另依中央銀行駐紐約倫敦代表辦事處設置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輪調人員之赴調)

九、

九、 已奉核定發布之輪調人員,應依規定將經管業務辦妥交接手續後赴調;除因所辦業務或特殊情形,經奉核准延期外,一律不得藉故拖延,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免調;逾期不赴調者,以曠職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