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人事評審考核會簡則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5年3月26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同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 本簡則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組成)
二、 中央銀行人事評審考核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副總裁、各局處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外,每年輪由三局、三處、一室票選主管人員以外之職員各一人為委員,任期一年。主席由總裁指定副總裁一人擔任之,主席因故未能出席,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審議事項)
三、 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行職員年度陞遷案件之評審事項。
(二)本行人員平時考核功過以上或其他交議獎懲案件之評審事項。
(三)本行人員年度考核、另予考核之評審事項。
(四)模範公務人員與績優工員選拔、待遇調整及其他重要人事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總裁、副總裁交議事項。
(決議方式)
(保密規定及迴避義務)